闽电大纪[2004]5号
校内各部门: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《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》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精神,为进一步管理和规范教职工个人借用学校公款、物品的行为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凡借用公款已超过规定三个月时限的,应在2004年4月30日前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核销手续。今后因公借用公款的,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挪用公款论处。因私借用公款的,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。
二、公款只能按规定办理公务借支。借用的公款除用于公务差旅费外,只能用于教学、科研、行政、后勤和集体活动等各项公务性开支,不得用于个人开支。
三、凡借用学校物品超过规定时限的,应在2004年4月30日前与该物品资产管理员办理续借或归还手续。今后,一般因私不能借用学校物品;因公务借用学校物品的,应在规定期限或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归还手续,对超过三个月仍占用公物不还,又未办理相关手续的,将视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。
四、在借用公物过程中,造成公物损坏的,分别情况,按损坏程度折合成原账面价或重置价值赔偿。
五、在借用公物期间丢失所借公物,属过失原因的,由过失人按丢失公物的原账面价值或重置价值赔偿;属责任事故造成丢失的,按丢失公物的原账面价值或重置价值加倍赔偿。
六、学校财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财物管理、使用的当事人应切实履行财物的管理和保护职责,对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学校财物损失的,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。
中共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
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
主题词:纪检 监察 借用 财物 通知
抄送:校党委委员。
中共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纪委 2004年4月14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