闽电大行[2004]59号
校内各部门:
根据教育部关于“依法治校”的要求,为了规范学校订立的合同,依据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合同法》和《高等教育法》等有关法律,特制定如下意见:
一、凡关系学校职责和权益的重要对外事项,如对外联合办学、对外承包、租赁、大宗物品采购、学校基本建设、大型修缮及其它大额资金往来项目,涉及到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(含协议书),应由校长(学校法人代表)签署或由校长书面授权代理人签署。凡未经校长签署或授权签署的合同一律无效,以处室名义签署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。私自与外单位签署所谓合同要承担责任。未经另一方当事人签署或书面授权签署的合同一律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二、订立合同应确认当事人的主体资格。订立合同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。
三、订立的合同意思表示要真实。生效的合同内容不仅要求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,而且必须真实。
四、订立的合同要有合法性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本校合法权益。
五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,一般包括以下条款:
(一)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;
(二)标的;
(三)数量;
(四)质量;
(五)价款或者报酬;
(六)履行期限、地点和方式;
(七)违约责任;
(八)解决争议的方法。
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。
六、订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。当事人是代理人的在签约之前,要按顺序送财务处、监察审计处、党政办公室会稿,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,最后由校长(学校法人代表)在送签稿上批注委托意见。
七、学校党政办公室履行合同的管理职能。合同订立后五个工作日内,当事人应向会稿部门提供合同正本复印件,党政办公室留一份合同正本原件存档。
八、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履行情况要向法定代表人汇报。有补充协议的按第六条执行。
九、发文之日起签约的合同要按以上意见订立,不按照规定对外订立合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,将依纪依法予以处理。
福建广播电视大学
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
主题词:教育 电大 合同 订立 若干意见
抄送:校领导。
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监察审计处 2004年4月23日印发